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
高檢研函字【2013】58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于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閩檢[2013]25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以及票據法關于匯票可背書轉讓的規定,匯票買賣行為不同于支付結算行為,將二者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對于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請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