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禮
在民事執行領域,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也是常見多發罪名之一。在陳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中,行為人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銷售以致土地拍賣后無法實際交付買受人。該案屬于規避強制執行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值得研習。
一、案件概要
2013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山西省平陸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陳某在明知土地被查封后,仍實際出資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全部售出,造成查封土地依法拍賣后無法實際交付買受人。
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及三次申訴。四級法院均認為,陳某在明知案涉土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仍實施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銷售的行為,致土地拍賣后無法實際交付買受人,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二、案件分析
《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p>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隱藏是指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轉移是指使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發生場所變更的行為;變賣是指有償轉讓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毀損是指使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效用減少或者喪失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責任主體為一般主體,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財產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本案中,陳某在主觀上明知案涉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屬于被查封的財產,在未獲得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情況下,不顧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勸阻,不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的停工要求和處罰決定,在查封土地上建成十余層高的樓房并全部售出,造成案涉土地依法拍賣后無法實際交付的后果,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也嚴重損害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案件啟示
一方面,作為財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明知有關財產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或者應當立即停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行為,否則行為人可能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將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債權人或者買受人因他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遭受損失,如被查封財產無法評估拍賣、已拍定財產無法實際交付等,可以通過刑事控告方式來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或者以刑事控告為抓手,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另外,債權人在接受財產抵債或者買受人在競買前也應做好調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法律盡調,避免財產瑕疵風險。
(具體內容參見: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2015)平邢一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書、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8刑終103號刑事裁定書、(2018)晉08刑申3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刑申21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申4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