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L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擔任L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的辯護人。
我們首先向被害人家屬承受的悲痛表示哀悼和同情,被告人L某也應當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審判。不管L某以何種罪名判處何種刑罰,被害人死亡的悲劇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作為L某的辯護人,不是幫助他逃脫法律制裁,而是幫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促使法庭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認為L某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更能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L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犯罪存在犯罪動機。行為人犯罪,絕不是無緣無故,而是以一定的犯罪動機作為指引。故意殺人罪的動機可以是奸情、仇恨、報復或者極端的忌妒心理。根據行兇的發生是由于生活小事還是由于雙方積怨很深;是一時沖動還是經過密謀策劃等,有助于分析行為人有無殺人的動機。如果雙方積怨不深,僅僅是由于日常生活瑣事或者鄰里矛盾、日??诮堑纫l的犯罪案件,一般傾向于故意傷害。從心理學角度來分析,雙方并無仇怨,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導致L某因一時的激憤或者沖動失去理智,在這種失去理智的情況下,容易產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在這種情況下,L某的行為不具有目的性,不具有故意殺人的意圖。
從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看,被告人L某與被害人W某之間并無矛盾和積怨,被告人L某為了替表舅女兒出頭,方才發生口角,因一時沖動才發生本案。綜合考察被告人的前科劣跡和在當地的口碑,被告人動輒行兇殺人的犯罪動機很小,殺人的可能性不大。
辯護人查閱了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多家法學院《刑法學》教科書,其中張明楷、曲新久、曾憲義教授都詳細闡述過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區別。前輩們的觀點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是主觀心理狀態的結構不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致死的行為人對傷害結果出于故意,而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結果。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因素,如案發原因、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時間、地點、環境、犯罪工具、打擊強度、行為人事后態度等。
本案中案發原因是親戚之間臨時發生的口角;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是之前沒有矛盾和積怨;時間是晚上一起吃飯的時候;地點是親戚家;環境是餐廳與廚房面積狹小,緊密相連;打擊強度是沒有使用最大力氣;行為人事后態度是受害人不攻擊,行為人就停止還擊,及時報警,現場等候110和120來處理。
以上除犯罪工具外的七大因素都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求,而犯罪工具因素還要考察是預先取得的還是隨手取得?按照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關于區分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的觀點,有些確實難以認定的案件,應按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以較輕的犯罪處理。
二、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更能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尸檢報告注明受害人死亡原因是脾胃破裂,大失血死亡。辯護人查閱《(2017年)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規定,脾破裂是十級傷殘,脾摘除是八級傷殘,單純的脾胃破裂不會造成死亡,本案死亡原因跟當地醫院緊急救護條件也有一定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關于《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指出,“在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博士也論述到,“對于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這類案件,從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有利于修復遭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案件處理取得更好社會效果的角度出發,來思考、解決問題。對于因一時激憤而突發起意行兇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上存在較大爭議,原則上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對于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行兇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過錯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較大爭議,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本案被告人L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三、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
(一)被告人L某具有自首情節。
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記載沒有訊問視頻詳細,辯護人把訊問視頻全部整理成文字,L某在第一次訊問中已經承認拿的是“刀”,并且對打架的過程也如實供述,感謝公訴人認可L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如實供述。今天當庭L某和辯護人在質證第七組證據《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時,也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也沒有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主要表達的觀點是公安機關訊問筆錄沒有訊問視頻完整,L某認可訊問視頻的內容。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被害人具有過錯。
本案第一次發生是W某讓L某滾,并上手拉L某出去,L某隨手朝W某方向扔掉酒杯,但并沒有扔到W某,W某立即用凳子攻擊L某,并打中L某的手,雙方互有拉扯和臟話。中途雙方停止,W某報警,打架結束。第二次打架是L某看W某報警,L某也準備打電話報警,W某突然又拿起另一個凳子砸L某,并擊中L某頭部,導致矛盾升級,若沒有第二次W某攻擊L某的行為,便不會導致L某尋找武器防衛。因此,被害人對于矛盾升級進而導致悲劇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三)被告人L某系初犯。
(四)被告人L某行為時處于醉酒狀態,與正常狀態下犯罪主觀惡性應有所區別。
(五)本案屬于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糾紛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六)被告人L某屬于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
綜上,刑法目的是雙面預防,本案以故意傷害罪追究L某刑事責任,也能夠起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懇請法院立足教育、改造給L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L某以及他的家人對司法機關和社會也會心存感激,會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賠償被害人家屬。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采納。
此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蘇義飛
日期:xxx年x月x日